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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蓝田凤凰岭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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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只能使用20年?民政部回应

所属分类:殡葬新闻    发布时间: 2019-11-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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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清明节期间,公众都会产生的“规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买了墓位难道不能**使用”等疑问。

民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虑。在现实中,使用满20年后,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

解读:20年为墓穴使用周期

我国目前的公墓有两种,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钱购买;城市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前者主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存放骨灰的场所,后者允许市场资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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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检索相关法规后发现,民政部颁布的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较长不得超过20年”。

1998年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在各地殡葬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同样没有规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用相似条款强调同一个规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规划都要以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

现状:墓穴使用性质各地略有不同

说法:现行法规界定不清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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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众的“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买了墓位难道不能**使用”等疑问,这位负责人表示,《殡葬管理条例》对公墓使用年限规定较为原则化。

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将墓地使用与格位存放相混淆,没有明确界定墓地使用性质以及20年之后继续使用需交纳哪些费用,导致在解决“一个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问题上政策失据。

这位负责人建议,今后应该立法明确公墓价格构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规定墓位使用年限应根据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格位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规范公墓墓位销售或格位租赁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赁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公众对墓位“较长使用20年”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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